。信宜新聞網/訊)在信宜法院的法庭內,信宜人梁某用微微顫動的手簽收下21萬多元的賠償款時,淚水也溢出了眼角。原來,其丈夫韋某軍被人雇請到一個山場砍柴,不料碰上山場承包人為了增加土地肥料放上的一把大火,被燒成重度傷殘。
15日,信宜法院通報稱,去年12月,信宜人何某慶、李某記、梁某軍、黃某建從張某清轉包到該市北界鎮(zhèn)附陰山場的林地經營權。由于附陰山場已被張某清種植了速長桉樹,現(xiàn)山場上還有三分之一的桉樹未砍。而桉樹砍伐后留下大量木樁,何某慶等人需清理后,才能重新種植。
今年1月19日上午,為了節(jié)省清理時間和增加土地肥料,何某慶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雇請農民工到附陰山的一山腳放火燒山。
當時,北界鎮(zhèn)良垌賀境村村民韋某軍、潘某鳳等人被同村老板廖某慶雇請,正在半山坡處砍柴。何某慶在工人點燃火種后立即跑到山上,叫廖某慶、韋某軍等人迅速離開。但火借風勢,加上天氣干燥,很快,整片山頭成了一片火海。韋某軍和潘某鳳走避不及,無法躲避洶涌而至的大火,被燒成重傷。兩人受傷后,被送到茂名市人民醫(yī)院治療,潘某鳳因醫(yī)治無效死亡。而韋某軍燒傷的皮膚面積達81%,經茂名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他的重傷程度屬重傷一級,構成二級傷殘。何某慶等人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刑事拘留。
在茂名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韋某軍已用去醫(yī)療費22萬多元,按院方的預算,他的后續(xù)醫(yī)療費用難以估算。韋某軍入院后,其家屬曾多次向梁某軍等四名山場合伙經營人提出賠償要求,均遭到拒絕。韋某軍無奈之下,委托妻子梁某向信宜法院提起訴訟。
信宜法院審理認為,梁某軍、李某記、黃某建、何某慶合伙承包經營附陰坑山場,在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雇請民工違法放火燒山,并且采取的防護措施不足,從而導致韋某軍被嚴重燒傷的事故發(fā)生,應承擔主要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韋某軍在被告知燒山后,仍停留在原地,未及時撤離到安全地段,主觀上有過錯,應由其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考慮該起事故發(fā)生的起因及各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梁某軍等四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韋某軍承擔賠償責任的30%。
法院判決,梁某軍等四人共同賠償21.2435萬元給原告韋某軍;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不上訴,并由被告梁某軍及時向法院交納了賠償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