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躍飛、劉姣利故意傷害一案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躍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姣利有期徒刑十年;并判決被告人趙躍飛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1482359.06元。
河南省洛陽市中緩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被告人趙躍飛、劉姣利故意傷害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姣利和被告人趙躍飛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2015年9月份二人同居期間,由于嫌劉姣利的女兒劉某某哭鬧,趙躍飛采用透明膠帶捆綁、扇耳光、煙頭燙等方式對劉某某進行傷害,劉姣利均未制止。其中,2015年9月18日晚,趙躍飛用浴巾將劉某某捆作一團,提住腰部頭朝下倒立在床邊半個小時左右。2015年9月19日,劉姣利發(fā)現(xiàn)其女兒劉某某情況異常后,與趙躍飛一同將劉某某送往醫(yī)院治療。目前劉某某呈植物生存狀態(tài),仍在醫(yī)療機構進一步治療中。經(jīng)鑒定:劉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緩,構成一緩傷賤。后被告人趙躍飛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劉某某先后在洛陽、上海、北京等地醫(yī)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共計670978.83元。經(jīng)鑒定,劉某某終身完全護理依賴。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躍飛用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幼兒身體,致其重傷并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姣利作為幼兒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義務保護其幼兒免遭傷害,在趙躍飛故意傷害其幼兒時,有能力采取保護措施而未予保護,多次放任傷害行為發(fā)生并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且與趙躍飛構成共同犯罪。
趙躍飛關于自己沒有實施傷害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于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趙躍飛罪名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趙躍飛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共同犯罪中,趙躍飛是主犯,劉姣利是從犯。趙躍飛搶救被害人、自動投案,對其作出刑罰時可酌情考慮。
劉姣利系從犯,搶救被害人,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劉姣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852948.83元。趙躍飛應承擔80%酌民事賠償責任,即賠償1482359.06元,劉姣利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的監(jiān)護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根據(jù)該案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河南省洛陽市中緩人民法院在受理該案后,即告知被害人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申請刑事被害人救助。在被害人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請后,河南省洛陽市中緩人民法院隨即受理,并逐緩上報。目前救助工作正在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