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舉報信引起了廣泛關注。舉報人許浩實名舉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陸某、盧某、魏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同時舉報余姚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時任領導謝某及其他責任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及犯罪行為。
許浩稱,在其與上海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楚浩公司”)、寧波龍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稱“龍信公司”)、寧波龍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稱“龍展公司”)、上海寶龍實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寶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余姚市住建局罔顧事實、超越職權,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編號為 33028120220613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故意將余姚市城市副中心姚北新城核心A-2地塊居住、商業(yè)、商務用房項目二期(住宅地塊)10號樓的施工單位載明為從未就該地塊工程進行任何施工的浙江港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港海公司”),且合同工期與事實嚴重不符。而浙江高院的三位法官卻根據(jù)該莫須有虛假偽證做出錯誤認定,涉嫌故意顛倒事實,違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給舉報人許浩造成了約 1.23億元的工程款及利息等損失,同時還有鑒定費、一審、二審訴訟費、代理費等約400多萬元及其他費用。
許浩詳細闡述了事件經過。應甲方要求,2019年4月11日,他作為實際施工人就已入場對A2-10#樓(售樓部)先進行施工,當時工程未進行招投標,屬于典型的“未招先定、明招暗定”。但二審合議庭三位法官對許浩提供的多項關鍵證據(jù)未做任何審查和認定,包括龍展公司向混凝土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一審法院的鑒定報告、二審法院認定的《工作聯(lián)系單編號A1-043》以及楚浩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等,這些證據(jù)均能證明A2-10#樓(售樓部)的實際施工人為許浩,而三位法官卻枉法認定A2-10#樓(售樓部)為單列工程且施工單位為港海公司。
此外,三位法官在認定許浩與楚浩公司的關系上也存在枉法裁判行為。被告或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許浩及其雇員的全部社保、工資及個人所得稅均由許浩個人承擔支付,且許浩與楚浩公司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及社保關系。但三位法官卻裁定許浩是楚浩公司的在冊員工。在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明確回答許浩的社保、工資由其項目部自己承擔繳納,但庭審結束后被上訴人及其代理人對其進行篡改,三位法官未核實庭審錄音,依據(jù)被篡改的筆錄作為依據(jù)定案。同時,許浩與楚浩之間是以個人承包變相或直接整體轉包全部工程的無效法律關系,三位法官卻枉法認定為內部承包合同有效。
許浩還指出,在工程沒有規(guī)劃許可證的前提下,招投標模擬清單價的效力屬于無效,應當按照定額計算工程款并對爭議項進行評估并支付工程款。但二審法院三位法官未對招投標法律程序進行仔細審查,亦以無效的招投標價作為定案依據(jù),對爭議項及工程增加簽證費用置之不理,造成許浩巨大損失約1.23億元(訴訟標的)及利息等。
另一方面,許浩認為余姚市住建局領導謝某及其他責任人嚴重失查,監(jiān)管不力,竟然對未有任何施工的港海公司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及《備案證明書》,屬嚴重瀆職行為。
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對二審判決存在以上問題也視而不見,輕描淡寫,未對全案證據(jù)洞察毫厘、仔細審查處理,無奈之下,許浩已向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等提出舉報,懇請立案查處,打擊犯罪,糾錯改判,并挽回由此造成的上億元巨大損失,還舉報人一個公道,彰顯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讓法律公平公正,人人能享受祖國大家庭的溫暖。
此事后續(xù)進展如何,我們將持續(xù)關注。